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三一重工公司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维持原判。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从事与工程机械领域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业,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尤其是在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以上侵犯“三一”商标专用权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老板们要做大做强,需要有属于自己的商标、自己的品牌!自己的商标才是自家娃,不要想着走捷径,做生意,诚信最重要,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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