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张先生是彬州市人,在石化大道捷安通商桥物流当叉车司机。“4月17日下午5时许,我开着叉车,把大车上卸下来的货物运往库房的途中,叉车上一包拖鞋差点掉下来,我急忙跳下车去捡,没有拉手刹也没有摘挡,车往前溜,将我的右脚压了。”张先生说。
事发后,公司负责人将他送至西安市中心医院看病,4月20日住院,5月6日进行了手术。张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应该算作工伤。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名员工就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即从事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受的伤害,所以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不分员工是否存在过错的,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三个要素,就可认定为工伤,员工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良善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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