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被搭便车?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三一重工被搭便车?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作为国内知名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一重工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三一”引发纠纷

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

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械配件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零售、租赁、通用机械设备、叉车及配件的销售等。

“山一”构成侵权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认定,三一重工公司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维持原判。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从事与工程机械领域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业,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尤其是在烟台山一公司相关公司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其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同时,曹丽霞表示,三一重工公司内部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举 机制。如果员工、合作企业、客户等在市面上看到假冒产品,会第一时间汇 相关部门或者集团法务部。集团法务部也会对市面上商标侵权等现象进行定期监控,如有疑似侵权发生,集团法务部会组织专门团队进行内部论证,进而分析合法合规的维权途径,包括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举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进行合理避让

牟晋军表示,该案对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商标合规和正当竞争的审查工作提供了较明确指引: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主动避让范围应比普通商标更大,尤其是相关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较为接近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风险;其次,对于从事与拥有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要主动对在先知名企业字号进行避让,防止被认定为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局核名_北京企业核名驳回分析_无区域集团名称新设立2天_解决字号引人误解(www.haomingch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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