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7点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 无证驾驶叉车在青田县**镇**小学工地上搬运水泥时,该叉车陷入土坑无法移动,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一起,利用钢丝绳拴住的钢管插入叉车车背,由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大货车从叉车左侧方拉拽,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叉车打方向盘倒车, 在将叉车从土坑中移出的过程中,叉车不慎侧翻致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 胸部受挤压导致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 警并到温溪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属于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 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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