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无证操作叉车致人死亡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Q1: 什么是特种设备?

A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Q2: 特种设备作业有上岗要求吗?

A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Q3: 无证操作叉车作业如何处罚?

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一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按照“细查、严管、重罚”的原则,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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