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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聘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人员上岗、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伤亡事故,最终法院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肩负起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因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罔受牢狱之灾,令企业经营蒙受损失,实在得不偿失!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人也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 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 稿:经开法院
通讯员:王丽佳
编 辑:金晔茹
审 定: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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