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8月25日,冯某驾驶轿车在越过双实线超过同向由沈某驾驶的无号牌叉车时,适遇汪某的摩托车自对向靠近双实线行驶至该处。冯某发现情况后将车拐往右侧车道,汪某驾车不当越过双实线拐往左侧车道,致摩托车碰撞到冯某轿车,后摩托车又与对向叉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冯某轿车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当日,汪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汪某构成九级伤残。据一审法院查明,冯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沈某为吴某提供劳务,驾驶的叉车的所有权人为吴某,该叉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汪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未经登记。
汪某遂将冯某、沈某、吴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负事故40%的责任,沈某负20%的责任,汪某负40%的责任,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共赔偿汪某66976.47元,吴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64213.63元。
配图 络,图文无关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认为沈某驾驶的叉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遂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律,认定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应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定义规定,而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公安部《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问题的答复》也已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系指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上的机械,如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辆的一种类型……”。
因此一审认定沈某驾驶的叉车属于机动车,并无不当。考虑到叉车上路行驶,可能给非机动车与行人带来的危险与其他机动车辆并无区别,对涉案叉车违规上路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判决叉车驾驶员沈某的雇主吴某和某保险潮州公司各自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对汪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体处理并无不妥,适用法律也无不当。据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来自叉车服务平台)
配图 络,图文无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叉车本属在厂区内作业的工业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叉车不得上路行驶。如确有必要临时上路,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投保短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