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江市监所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发现某生产企业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其操作员未经培训违法驾驶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对企业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并查封该叉车
同时责令企业停止无证员工操作行为
当执法人员回访企业
发现企业竟擅自撕毁封条继续使用上述叉车
无视法纪安排无证员工操作
且对执法行动十分抵触
对执法人员态度恶劣
经龙江所执法人员通过多次约谈
最后企业自觉配合调查并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知多D
上述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哪些规定?市监君以案析法——
1、叉车使用企业现场未能提供叉车的检验合格 告或相关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废的特种设备。
罚则: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操作员未经培训未能提供相关叉车操作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罚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强撕封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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