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很可怕
但是比隐患更可怕的是
安全意识的缺失
最近,牵动人心的 叉车伤害事故案出结果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
案例
上海万家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以下简称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 )员工赵正丰使用其向成都和君物流有限公司借用的租赁特种设备叉车时( 车辆出租方为杭州梯西埃姆机械有限公司 ),在 叉车未经检验,作业人员无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操作,造成叉车在搬运产品时倾覆致使叉车驾驶员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注意!!
叉车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具有流动性强、危险性高等特点,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从事叉车作业的,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事故
处理意见
1, 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员工赵正丰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资格,无证驾驶并违规操作叉车设备,导致该起事故发生,对 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总经理田军
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设备(以下简称违规设备)、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0700元)。
3, 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
营运部经理廖治军
作为公司营运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制止使用违规设备和无证驾驶及违规操作等不安全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由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4, 杭州梯西埃姆机械有限公司
作为叉车设备出租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出租违规设备,造成叉车存在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内容: 没收该台事故叉车;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0.7元)。
5, 万家杭州余杭分公司
隐患无处不在,牢记安全第一。
总而言之
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彻底杜绝叉车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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