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被搭便车?山一重工被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三一重工被搭便车?山一重工被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三一重工被搭便车?山一重工被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三一重工被搭便车?山一重工被法院判赔700余万元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三一”引发纠纷

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

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械配件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零售、租赁、通用机械设备、叉车及配件的销售等。

“山一”构成侵权

其次,烟台山一公司分别在装载机、搅拌机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的挖掘机均属于机械,其功能用途基本一致,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较为接近,构成类似商品。烟台山一公司使用在宣传册、 站首页上的“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及经营场所中的“山一重工”标识,合九公司使用在门店招牌上的相关标识,均是为了销售装载机或搅拌机,因此也构成类似商品。

第三,被诉侵权标识“山一重工”中的“重工”系行业类别,不具有显著性,显著部分系“山一”二字,与“三一”商标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SHANYI”标识与“SANY”商标相比,字母及字母排列顺序基本一致,呼叫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基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在工程机械领域的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三一重工公司对“三一”及“SANY”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

同时,曹丽霞表示,三一重工公司内部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举 机制。如果员工、合作企业、客户等在市面上看到假冒产品,会第一时间汇 相关部门或者集团法务部。集团法务部也会对市面上商标侵权等现象进行定期监控,如有疑似侵权发生,集团法务部会组织专门团队进行内部论证,进而分析合法合规的维权途径,包括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举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进行合理避让

牟晋军表示,该案对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商标合规和正当竞争的审查工作提供了较明确指引: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主动避让范围应比普通商标更大,尤其是相关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拥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较为接近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风险;其次,对于从事与拥有在先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要主动对在先知名企业字号进行避让,防止被认定为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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