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谋生等15名同志奖励的决定

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加强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应急管理部建立了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告制度,对推动应急管理系统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大力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上下功夫,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激励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增强法治意识,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比学赶超、争做先锋、建功立业,根据《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决定,对在2021年上半年优秀案例查办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王谋生等15名同志给予奖励(见附件1)。

希望受到奖励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立新功。全国应急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消防指战员要向受到奖励的个人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忠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使命,借鉴优秀执法案例经验做法(见附件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安全保障。

 

附件:1.个人奖励名单

   2.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应急管理部

  2021年9月19日

附件1

 

个人奖励名单

(共15人)

记三等功(2人)

王谋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

丁汉良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安全监管科科长

嘉奖(13人)

李小明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局长

张之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邹  琪(女)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孟现发 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毛云龙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队长

华梅梅(女)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四级调研员

黄  毅 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梁晨钰(女) 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徐恩栋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玉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李教成 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左秀光(水族)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  燕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附件2

 

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

 

1.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

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违法组织生产;图纸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监察指令。

【基本案情】

2020年,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被山西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异地减量重组煤矿,重组后矿井生产能力计划提升至60万吨/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属煤矿能力提升手续未办理完毕,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按照山西省规定,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2021年1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在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拒不执行责令停产的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3月10日,由太原监察分局牵头,联合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2.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3.9#煤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4.9#煤层作业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5.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违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事实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第2、3、4项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民币6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主要负责人各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第5项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3万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人民币1231.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128.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建设活动,采取隐蔽、欺骗方式逃避安全监察,在被责令停产期间仍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等3项失信行为,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将该公司和4名相关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该公司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对某煤业公司前后三任矿长、负责采区生产组织的矿长助理4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该公司上一级办矿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给予撤职、责令辞职和记过处分,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典型意义】

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被责令停止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情况下仍违法组织生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通过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煤矿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提高了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执法效果明显。对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有利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反思总结和改进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促进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

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附近一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后发现仓库内堆放有34瓶二氧化碳、72瓶氧气、1瓶乙炔、30瓶混合气体、39瓶氮气,且均为满瓶,共计176瓶。经鉴定,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仓库属于杭州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该公司未取得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放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此外,该仓库紧邻某集团公司员工一号宿舍楼搭设,宿舍楼内居住18名工人。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气体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审批,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且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员工宿舍紧贴,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向涉事企业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决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场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统一转运至安全地点。3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刑事拘留。6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应急管理部门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首起案件,对宣传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判定,是此类案件移送的关键和难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运用执法文书、现场拍照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确保证据真实、完整,也要充分发挥专家鉴定意见、类似现实危险情形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的作用,确保移送案件有理有据,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铝加工(深井铸造);安全设备;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 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3.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4.缺少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5.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 警装置;监测 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阀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6.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执法人员根据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由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某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6项违法行为,是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需熟知重点执法内容,还可以视情况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执法重点事项对相关设备逐一进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有2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此外,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处于自行停产状态的实际情况,在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指导。


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

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 ,反映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经查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为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月22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在尚未验收的甲乙类车间和甲乙丙类仓库中储存1820.52吨与原设计无关的货物(其中,第3类易燃液体279.01吨、第6类毒害品133.07吨、第8类腐蚀品65.58吨、普货1342.86吨),以及尚未登记在册的氨水、正己烷、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普货232件。同时,在乙类仓库中还存在易燃液体(稀释剂等)贴墙存放、酸性腐蚀品(三氟乙酸)与易燃液体(稀释剂等)和毒害品(TDI等)贴邻混放等情况。经调查,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同时担任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仓储条线总经理),以该公司需要试生产(测试房屋沉降)为由,分别于1月11日、14日、16日、18日、19日、20日和21日,通知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仓库经理马某某将上述货物用厂内叉车转运,并且不考虑建筑物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等级随意混放。2月1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立案调查。对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一案另案调查。

经调查,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与原设计无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未经安全验收、不满足建筑物功能用途及其火灾危险等级的场所;2.将易燃液体贴墙存放,以及酸性腐蚀品与易燃液体和毒害品混放;3.明知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将本应储存在许可库房内的危险化学品放在不具备储存资质和条件的场所。

处理结果

针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违法行为,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3种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一事不二罚”的理解以及共同违法行为的判断。“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该行为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践中,共同违法行为并不少见,但是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较为普遍,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重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本案中,尽管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同客户签订仓储合同,其承接的是其上级公司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的仓储业务,但是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和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不构成“一事再罚”。因此,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将本应储存在许可库房内的危险化学品放在不具备储存资质和条件的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构成共同违法。


5.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

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拒不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领域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确认,两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均属于可燃性粉尘,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波及周边企业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执法人员对现场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由企业负责人现场予以确认。4月28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 信息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夜间抽查,发现两家企业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复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现场拍摄了视频和照片取证,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4月29日出具《停止供电决定书》,分别由两家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

上一篇 2018年8月22日 上午9:20
下一篇 2018年8月22日 上午10:56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