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职责

  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4.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5.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6.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7.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8.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 、挂牌和定期检验。
  9. 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经理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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