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3日上午10点57分,某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气瓶车驾驶员林某和押运员张某,在客户现场(以下简称:甲方)装卸完毕当日杜瓦罐,司机林某把刚作业完毕的叉车停在气瓶货车左侧,此时叉车和货车垂直停靠,叉车货叉一端指向货车,叉车货叉顶端和货车左侧厢门之间相距2米。林某和张某一起关闭气瓶货车左侧厢门,准备随后再将叉车挂到货车尾部,接着去隔壁公司现场卸货。 10点58分,两人正在关闭气瓶货车车厢左侧厢门,此时甲方的现场保安罗某骑自行车巡检至此,试图从气瓶车和叉车之间通过,结果罗某脸部撞上了停靠在旁边叉车的货叉端部倒地,导致面部受伤,伤口缝合8针。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双方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记录、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后;综合分析后认定此事故原因如下:
2.1 事故直接原因
2.1.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违章驾驶车辆
事发前约1分钟,乙方叉车卸完货,叉车司机张某将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没有降下叉车货叉。
事发时,罗某的车速在:11.7-13Km/h之间,超过甲方厂区10Km/h的限速要求。且在行驶到接近事故叉车时,还在蹬骑,没有刹车动作。
2.1.2 作业场所狭窄
现场作业场所宽度仅4.5米,为一条人行通道和车辆通道,事发时货车停靠在人行通道上,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导致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甲方员工、车辆频繁在作业车辆之间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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