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1.1库房安全设施 化学纤维包括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人造纤维的安全性质与棉花相同,但静电的产生和积聚高于棉花,自燃点都在420℃左右。合成纤维实质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遇有明火时先融熔后燃烧,在高温下燃烧非常猛烈。其中腈纶没有明显的熔点,但先软化、分解,生成着火的熔滴,加速了燃烧和蔓延。所以化纤品库房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条件,以保证储存安全。
1.2包装和堆垛 因化学纤维的自燃点不高(人造纤维的自燃点420℃,氧指数19.7%;合成纤维的自燃点为450—570℃,氧指数除氯纶、锦纶及涤纶稍高外,其它如醋酸纤维、维纶、腈纶及丙纶都较低),星星之火即可酿成火灾。而且扑救的难度也大,因此在包装和堆垛上要求不能因撞击、摩擦和静电等原因闪出火星。混纺品有阴燃的可能,在堆垛上应便于检查、隔离和疏散。
1.3露天堆场 在露天堆场,化学纤维除遇火星可能引起燃烧外,也可能因雷击而起火,另外外界火源比固定库房要多,如火车头喷火,汽车排气管高温废气,堆场附近的电气设备及架空电线、行人等。此外,鸟、鼠、虫、蚁等侵害也为一患。化学纤维的吸水性能虽然比天然纤维低,但受潮后,由于菌类影响也会变色长霉。
2安全监督要点
2.1库房安全设施
2.1.1化学纤维不论是原料或织成品都属可燃物质。库房建设和设备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14号]的有关规定。
2.1.2库内照明灯具要加保护套罩,电线宜暗布。动力线设在室外,如使用天车和机械吊运设备时,电源由胶皮套电缆引入,电线电缆均不应有接头,一切插座、开关都设在室外,并有防雨防潮设施。灯具不宜采用碘钨灯、日光灯,位置应设在通道上方,如实在躲避不开时,距货垛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应大于1米。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完好状况和绝缘性能,如发现异常和老化现象时要及时更换。
2.1.3各种机械设备的电气开关都要加金属防护罩,吊具吊钩应采用碰击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作。
2.1.4高翻窗、通风孔、拔风筒、风帽等孔口,能防止雨、雪、鸟虫、蚁、鼠、蛇等进入,除加金属网、栏外,还应加装金属纱窗。
2.1.5库房应设可靠的防雷设施,接地要离开外墙3米以上。
2.1.6库房内在适宜取放的墙及柱上安放灭火用具及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手提或推车式灭火器。数量、强度按面积和堆垛情况定。
2.1.7重要的、大型的化纤仓库应设火灾探测器并自动报警。
2.1.8库房的垛座要有隔栅,平台应坚固不晃动,垛座距外墙不宜小于0.5米,距隔墙不宜小于0.3米,距房柱不宜小于0.2米,垛座之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检查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5米。
2.1.9库区周围的安全隔离地带内,不宜种植草本植物,不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体。
2.1.10库房内不宜设休息室和办公室,如必须设立时,应用防火墙隔离,并单独设置门窗。
2.2包装和堆垛
2.2.1包装用料应尽量选用熔点和氧指数较高的材料作外皮,用含碳量低的金属作捆扎材料。
2.2.2吊装、搬运时,防止吊钩、手钩、水泥地面与捆扎箍、带碰击产生火花。不宜拖运,以免摩擦起火。
2.2.3堆垛和库存必须分类、限量,码放整齐、牢固,防止倾倒压墙、压柱。
2.2.4垛高距顶蓬不应小于0.5米,并不得超过横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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