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厂区内叉车作业的管理内容、管理要求、权限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LSD3-AH-03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叉车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
3.2. 安保科协助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对叉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3.3. 公司各部负责公司叉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叉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定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车辆管理
4.1.1.  叉车负责公司生产用物品的装卸、输送、摆放。
4.1.2.  集团内部调用叉车必须经各部副总批准。
4.1.3.  叉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
4.1.4.  叉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4.1.5.  非防爆叉车一般情况下禁止驶入防爆区域,特殊情况需驶入,必须经安全环保经理批准。
4.1.6.  除EPS发货、辅料运输外,其他使用叉车的单位需填写叉车使用任务单,并详细说明用途和使用时间。
4.1.7.  叉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指挥。
4.1.8.  叉车管理部门有权拒绝75kg以下可由三轮车辆运输的物品的装卸运输。
4.2. 叉车驾驶员管理
4.2.1.  叉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领取叉车证。
4.2.2.  叉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2.2.1.    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4.2.2.2.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其它行为。
4.2.2.3.    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
4.2.2.4.    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
4.2.2.5.    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附:

叉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预计耗时  
用车事由:
 
 
申请人签字   申请部门主管签字  
               

备注:1、此单由需要使用叉车的部门填制,交叉车管理的部门(各部门自行打印后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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