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为防止发电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2.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职工通勤、生产运输、厂内机动车及辅业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1994)
    2.3 术语和定义
    三查 ,指在出车前、行车中和入库后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四清,指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四漏,指漏电、漏水、漏气和漏油。
    疲劳驾驶,一般指连续驾车4h以上或者单独连续驾车行程达400km以上。
    2.4 组织措施
    2.4.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2.4.2 各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
    2.4.3 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2.4.4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档案资料,包括车辆及人员清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记录、事故情况分析记录、违章考核记录等。
    2.5 人员管理
    2.5.1 建立“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企业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5.2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并开展专项交通安全技术培训。
    2.5.3 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未经考试合格,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2.5.4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超载行驶。
    2.5.5 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2.5.6 以下情况严禁长途出车:
    ⑴ 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⑵ 天气恶劣、能见度低、路面湿滑;
    ⑶ 驾驶人员驾驶技能、身体、情绪状况不佳;
    ⑷ 兼职驾驶员;
    ⑸ 驾驶人近期内有肇事记录或者经常有习惯性违章行为;
    ⑹ 未履行长途出车审批手续;
    ⑺ 未进行长途行车安全教育、危险点分析和制定安全措施。
    2.6 现场安全设施及作业环境
    2.6.1 装卸货物的叉车、装载机,在装卸货物时,叉架或铲斗下不得有人停留;高空作业车、工程车及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吊臂下禁止有人进入或停留。
    2.6.2 翻斗车箱内禁止载人,叉架和铲斗内不得载人作业,驾驶室不得超员乘坐,货车车箱内严禁人货混载。
    2.6.3 高度重视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安全状况良好。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三查”、保持“四清”、防止“四漏”,杜绝车辆带病行驶。
    2.6.4 遵守道路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冰雪路面,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车速,保证行车安全。
    2.6.5 厂区限速驾驶,主干道不得超过15km/h;门岗区域内不得超过5km/h;生产区域及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厂区应设置明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主要路口安装限速带,横过道路的架空构架要有限高标志。
    2.6.6 吊车、翻斗车、绝缘斗臂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吊车作业前应对支撑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陷落、倾斜。
    2.7 车辆管理
    2.7.1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机动车应封存。如遇特殊情况,应履行审批手续,企业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出车。
    2.7.2 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7.3 应当 废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必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7.4  外来车辆入厂前应登记,并遵守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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