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虽说环评的行政审批即将取消,但电池行业依然需要注意这些误区,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环保标准的下降,这三点需要注意:
01
环评禁止收费?没提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从条例可以看出,审批、备案、技术评估环评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环评编制是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未禁止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政府暂时是不干预环评第三方的收费问题,不代表免费、不收费。千万看准了!
02
企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百分百通过?不可能!
1、环保部已发布《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要有规范的,并非企业“自由”组织验收。
2、根据环办环评函。验收工作组须有专业技术专家,专家责任重大,不会随便签字的,毕竟不少前车之鉴在那里了。
3、根据环办环评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03
环保压力会降低吗?不可能!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相比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重大调整: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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