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应检未检叉车?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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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0年8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市监〔2020〕18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平湖市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依法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经检查,
现场发现该公司有1台在用的产品编号为FN966407的叉车。
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定期检验 告等有效证明材料。
经初步核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某某有限公司共有3台在用的叉车,出厂编号分别为C1X115H01386、05020DA5176、FN966407。经现场核查,出厂编号分别为C1X115H01386、05020DA5176的2台叉车已检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2台叉车的检验 告。( 告书编号分别为:NDB2019-1251、NDB2019-1252。 告书编号为NDB2019-1251的检验 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11月,在检验有效期内。 告书编号为NDB2019-1252的检验 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12月,在检验有效期内。)另外1台出厂编号为FN966407的叉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检验 告。该叉车于2020年6月购买,主要用于搬运成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点击播放 GIF 0.0M
近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叉车属于场(厂)内机动车辆,是企业装卸货物的重要工具,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安全意识淡漠,麻痹大意,操作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点击播放 GIF 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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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 GIF 0.0M近年来,我国工业化水平持续发展,我省作为华东地区经济大省,工业发达,企业众多,特种设备持有量巨大,且每年的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始终保持持续上升态势。又因使用不当及安全意思淡化,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频发。为此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树立牢固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台账,定期自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多管齐下,使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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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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