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厂房内内燃重式平衡叉车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期满30日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需责令改正的问题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内燃重式平衡叉车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30天,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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