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资产经营中心合力叉车一台转让
1.848万元
1、本次出售的叉车购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2、本次出售叉车重量约4.62吨。起拍价格的确定原则为销售前一个月的废钢铁回收价格的平均价格的2倍作为该车销售底价(含税价、税率13%),并由资产经营中心会同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审定后,作为销售底价,经资产经营中心主要领导确认签字盖章后,由资产经营中心适时提供 。本次转让价格为18480元。
3、竞价成功后,购买人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沈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及佣金,沈交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
4、产权单位在接到“收款确认通知书”后方可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
5、如购买人因非出售人原因拒签购买合同,视为违约,出售人将没收竞价保证金并追究购买人的法律责任,将取消其一年购买鞍钢物资的资格。
6、购买人须服从产权单位的提货要求,在接到提货通知2个工作日内白班时间到现场及时提货,购买人需自备运输车辆,费用自理,产权单位负责监装、协助指吊装货、同时购买方负责清理现场卫生。
7、购买人在鞍钢厂区内装卸车、提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鞍钢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及协议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由购买人负责,鞍钢不承担任何责任,购买人要严格执行鞍钢保卫部门物资持出的有关规定。
8、项目成交后,按沈交所收费标准应交纳的服务费不足300元,统一按300元收取。
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4日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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