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叉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叉车车主杨某赔偿原告都某医疗费等25000元。
原告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150KM+700M处,与对向被告杨某驾驶的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7125.01元。
法院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质监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投保交强险的范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在道路上施工或行驶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杨某当场向原告都某支付医疗费等25000元,本案顺利了结。
● 上买二手叉车骗子多?这3大绝招助您买到好叉车!
● 为什么很多优秀的叉车司机一辈子打工,做不了老板?
● 叉车司机打了个盹,路人和路边轿车遭了殃……
● 开叉车几年后的症状,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修叉车五年,朋友少了;修叉车八年……
● 叉车公司再缺人,也不需要这样的大爷!
● 叉车事故集锦!每一例都是教训!!
● 【知识点】叉车蓄电池损坏,是维修还是更换?
● 叉车女司机从半挂车上掉落,险丧命,都怨货车!
● 2020还开叉车吗?这位叉车司机给出了最好的回答!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