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区某企业收到一张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文书成为台州市首家因“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而被处罚的企业。
2021年4月2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的工程机械(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经现场核验柴油叉车发动机信息显示,尾气排放应执行国3排放标准。经现场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显示现场作业的3辆柴油叉车排气烟度均未达到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Ⅲ类限制标准。2021年4月23日,该局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该局已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并拟处罚款伍仟元。
下一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将继续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监管,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助力椒江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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