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安全操作规则要担责

一、基本案情

我市某厂某仓库,共2层,堆放大量纸箱等物品。仓库1层至2层之间通过液压升降平台垂直运送货物。1层平台控制盒旁边张贴有《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范》,平台两侧钢架接近横梁处均有“严禁超载 禁止载人”标志。某日上午,操作工韦某推动载着纸箱的手动液压叉车进入升降平台,未将叉车泄压,托盘着地,无视升降平台两侧“严禁超载 禁止载人”的标志,人货混载,随液压升降平台上升。液压升降平台上升过程中,韦某腰部和叉车手柄夹在升降平台与二楼横梁之间,经医治无效死亡。依据事故调查 告,韦某被确认为直接者,该厂被处以行政处罚。

无视安全操作规则要担责

二、以案释法

《升降平台操作规范》第4条规定:要求把叉车降下,托盘着地,保持货物平稳。第9条规定:升降平台工作时,人在平台外,保持距平台1米以上的距离,不得靠太近。韦某使用液压升降平台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人货混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韦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韦某的行为属于习惯性违章,属于事故隐患,该厂经常性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一习惯性违章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三、警示提醒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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