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环保局 站开出京环保车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航徽安辉物流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5000元。
据京环保车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航徽安辉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一台叉车作业中有明显可视烟度,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责令北京航徽安辉物流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对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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