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罚!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画水所通过特种设备数据系统及现场核查方式,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罚!

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画水镇上坞工业区某厂房内发现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已超过定期检验时限,而且该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记录,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及调取查阅监控发现,该单位有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罚!

同日,执法人员在竹溪工业区某红木厂内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该设备未接受定期检验。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罚!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叉车,罚!

上述两家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 批后,立即对上述2台设备进行了现场查封,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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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 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 废条件,未依法履行 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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