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因无证驾驶叉车致一人死亡,当地一家企业的法人和叉车驾驶员双双坐上了被告席。
次日0:30,叶某雄离开厂房回宿舍休息后,由杨某香配合张某洲进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怎料,作业到凌晨3点多时,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作业时,不慎将叉车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其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杨某香被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早上7点死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洲、叶某雄二人均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
经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香符合钝性物体撞击挤压导致膈肌挫裂、肝脏破裂引发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梅州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叉车驾驶员张某洲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叶某雄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叶某雄名下的公司共赔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6.5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表示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在法庭辩论环节驳回了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此次事故属于过失行为所致”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
上述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案发后俩被告人能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此,被告人叶某雄和张某洲也表示,自己对死者及其家属感到非常歉疚,希望得到对方家属的谅解。
不论如何,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就这么离开了,着实令人痛心!生产安全责任重大,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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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孙高辉
编审: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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