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2020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现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从特种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发包和承包五个方面发布十大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增强公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助力经开区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警示意义
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老梁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中,地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梁聘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人员上岗、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最终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切实肩负起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因缺乏安全管理意识罔受牢狱之灾,令企业经营蒙受损失,实在得不偿失。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作业人也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二: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遥观的某集装箱公司新建厂房,找了A公司做轨道铺设安装工程,B公司做钢结构安装工程。A公司安排丁某负责现场施工,B公司安排被害人刘某等人施工。这个集装箱公司临时将员工蔡某借调给丁某,在丁某的安排下进行轨道设备安装配合工作。蔡某在丁某的安排下 操作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撞到在行车上登高从事安装工作的被害人刘某, 致刘某受到起重机挤压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结果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对临时借调的员工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对作业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未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允许擅自指派人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告人蔡某作为在生产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操作未经检验的起重机进行吊运工作,且操作时未能全面观察周围环境,未及时发现安全风险。最终判决: 蔡某和丁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警示意义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特种作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普遍,但在有些企业中,无证操作特种设备、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等现象却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就极有可能被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与空调作业、煤矿、石油天然气、冶金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这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高发领域。企业负责人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定要把牢涉特种作业生产安全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增强安全意识
提升安全技能
保障自身安全我们一起努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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