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掏钱买二手车 还是冒牌的
11月,申伍到山西省某公司要账时,某公司以没有资金还账为由,将一辆叉车抵给了申伍。得到叉车后,因申伍本人不需要叉车,其就四处打听买主,欲将该叉车卖掉。
月底,申伍通过老乡孔峰打听到孔峰所在的天升建筑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天升公司)想购买一辆叉车。于是,申伍便带着孔峰与孔峰所在公司的老板刘新一同去看车。刘新看到叉车外观较新,且出厂日期为2004年11月,系大连叉车总厂(后更名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AAA级信用企业,中国机械工业500强企业)生产,申伍要的价格比新车也便宜很多,便有心要买下这辆叉车。事后,双方就价格进行协商,最终以9.5万元的价格成交。
买回叉车后,天升公司就立即投入使用,可是没用几天,叉车便开始出现故障问题,经过多次修理,该叉车仍无法正常使用。天升公司随即与申伍联系,协商退车事宜,但申伍认为天升公司明知该车是抵账叉车,且购车前已经亲自看过该车,价格不高也是二手车的价格,因此不同意退车。协商无果,天升公司一纸诉状便将申伍与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荥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向二被告退货,并赔偿损失5000元。诉讼中,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派员查看该车后,认定该车系冒牌,非该厂生产,该车的使用说明与合格证均系伪造。
听到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派员查看车后的结果,刘新更是气愤了,掏钱买辆二手车出了问题不说,还是辆冒牌的,于是,刘新再次追加诉讼,要求申伍赔偿损失1万元。
合同效力现分歧 退货犯了难
因涉及二手叉车系冒牌,关于叉车质量问题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买卖车辆过程中,天升公司未对叉车提出质量异议,系检验合格,在实际付款后,该叉车应视为质量合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冒牌系不能立即发现的质量瑕疵,天升公司在使用几天后即提出叉车质量异议,没有超过质量异议期,该叉车仍为质量不合格。
同时,关于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效力方面,也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申伍在卖车时不知道车是冒牌的,其主观方面不具有恶意,且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此合同应该为有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叉车系冒牌,理应退赔,合同无效。
面对众多的分歧,刘新想退货却犯了难。
法院观点
假冒车辆 买卖合同无效
二手叉车系假冒,天升公司和申伍买卖叉车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申伍出卖的叉车系假冒,以假充真,其与天升公司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取得的财产,即天升公司将该叉车退还给申伍,申伍将叉车车款退还给天升公司。如果申伍要账时要回的叉车是假冒叉车,那么他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向其前手即山西省某公司要求退货返还车款。
购买不合格车辆
买家可要求退货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受损方均可提出退货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中,假冒叉车系标的物内在瑕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后才能够发现,天升公司在使用后发现了质量问题,诉讼中通过检验又认定该车系假冒,所以该叉车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受损方可提出退货请求。同时,申伍的损失也可向山西省某公司所在地法院另行起诉。
存在瑕疵 表明车辆不合格
对于不能立即发现的质量瑕疵,天升公司可在两年内提出异议。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可以从表面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需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其检验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天升公司购买车辆即投入使用,在使用几天发现问题后随即对购买车辆提出异议,没有超过该产品的质量异议期限两年。所以,不能视为标的物所购买叉车质量合格。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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