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很可怕···
但是比隐患更可怕的是,
安全意识的缺失!
一起起叉车事故更是折射出安全意识的淡漠。
希望看到的人有所警示。
让人心惊肉跳的叉车事故视频▼
注意!!
叉车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具有流动性强、危险性高等特点,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从事叉车作业的,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盘点近年来叉车无证驾驶事故,
血的教训告诉你必须执证上岗!
事故
案例
1
老板聘用无证雇工 驾驶叉车碾人致死两人均获刑
2016年7月,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的被告人林某和其老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该县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福建沙县承包经营一机,其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仍雇佣、安排林某负责厂内叉车的管理、生产作业。林某明知驾驶叉车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生产作业。2015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在该机砖厂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时,不慎将被害人罗某碾压于叉车右后轮,致被害人罗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林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37万元,取得了被告人近亲属的谅解。故沙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
无证驾驶叉车碾死一岁男童肇事司机和老板遭刑罚
2011年9月20日,上海一个物流公司仓库里,一个24岁青年无证驾驶叉车碾死了一位1岁多的男童。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肇事的叉车司机和雇佣他的公司老板均遭刑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男童名叫小宇,父亲是该物流公司员工,随父母住在公司仓库。今年4月8日,该物流公司老板李女士上班时把小宇带进办公室。当她放下包后,却不见小宇,过了一会儿,她听见有人大叫“出事了”,到仓库一看,小宇被叉车碾压了。
肇事的货运叉车司机叫阿峰,是该公司新员工。警方调查获悉,他并没有驾驶叉车的操作证。仓库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上午9时许,阿峰开着叉车驶进仓库大门,当时叉车前面装着一个大纸箱,司机无法看清前方情况。就在叉车进入仓库时,小宇突然从仓库里走了出来,于是发生了上述惨剧。事发后,李女士马上向小宇父母赔偿了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一个雇佣无证人员驾驶货运叉车,一个无证驾驶货运叉车,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
员工无证开叉车撞伤人公司建议双方“自认倒霉”
2016年8月21日,来自新郑的货车司机时红文在孟州喜相逢乳品公司装货时与宋明祥驾驶的叉车相撞。据介绍,当时,时红文正从货车上下来,而宋明祥驾驶叉车正在倒车,结果,叉车尾部撞到了正在下车的时红文的右脚,时随即倒地不起。在厂区内用冷水泡、冰敷等措施之后,时的伤势仍不见好转,喜相逢公司宋书记将时红文送往孟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CT显示时红文的右脚跟骨骨折、骰骨撕裂折、足第一趾骨骨折共三处骨折。
时红文的哥哥解释说, 警是因为肇事叉车司机并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不具备叉车操作资格,是无证驾驶。对此宋书记并不回避,他说,宋明祥确实没有这个资格证,按规定不能驾驶叉车,但是,这是公司的事,上面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公司接受处罚,有没有证和这个事故关系大不,出了这个事,双方都该自认倒霉。
对此,资深律师张凯莉认为:叉车工无证操作并造成人员受伤,属于安全事故,同时这个违规操作也是一个职务行为,公司需要对此负责。对于受害者来说,他本身如果有过错(比如说他站在叉车道上、或者对方已经大声呼喊预警而他没有躲避),只会在实际赔偿方面有一点影响,但并不阻碍他去起诉这个公司。她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可将肇事叉车司机和喜相逢乳品公司同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映象 焦作讯)
叉车安全重要知识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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