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委、成都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了《关于申 成都市2017年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的通知》,并公布了《成都市2017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细则》中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打造成都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并具体提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等多项举措。资金扶持层面覆盖面广,包括与跨境电商贸易相关的电商交易类企业、物流仓储企业、金融企业、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既针对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也包括了中小微经营主体。其中扶持金额最高可达到200万元

1受理时间

项目申 时间:

2017 年 8 月 15 日-8 月 31 日

初审转 时间:

初审转 时间为 9 月 1 日-9 月 8 日

2资助方向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 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一)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 、税收管理 、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 为;

(三)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

(四)项目发生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3扶持标准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 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 心,或将企业总部设立或迁移至成都,并经认定的,给予办公 场所实际租金 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二)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 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给予经过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 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 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三)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B2B 出口业务 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 的线上进出口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 1000 万元, 1 亿元,分别给予 5 万元、 10万元元、 50 万元扶持 。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境内外服务项目建设 。对于自建 境内外 020 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配送 点、境外服务 点,经过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给予当年运营费用 2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且经过成都跨境电商 综试办备案的,给予建设费用 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 超过 100 万元 。

(五)鼓励成都市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 。对具备进出口 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纳入跨境电商业务统计的进出口额突破 10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 络化定 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 奖励 。支持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等新型模式进行海外营销,给予 实际发生费用的 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六)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 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 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 100 笔或金额达到万元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 5 万元的资金扶持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到家(含 50 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到 1 亿元的跨境电 子商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 、 宣传推广费) 20%扶持,每个平台最高扶持额度 100 万元 。

(二)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 站或独立页面 。对年成交额超过 2000 万元 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 站或独 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 5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 子 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 70%扶持 。单个企业扶持 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

(三)对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海外市场课题研究、规划费用 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 过 100 万元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

(一)支持与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信 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 。对初次完成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 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 ,给予平台对接费 70%补助,单个企业补 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

(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 。对于在海关 备案受海关监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建立了电子仓储管理 系统并与海关联 对接的场所经营者,给予实际建设费用 2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支持仓储物流企业配套服务建设 。对使用成都市特 殊监管区域仓储的企业,给予实际租金 30%扶持,单个企业扶 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储建设 。对海外仓(含智能口 岸仓、进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仓储场所)建设 和租凭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 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购置费用给予总投 资额 7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三)鼓励企业利用成都物流配送体系集货 。对利用成都 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 快递费用 20%扶持(按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 准测算),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

扶持开展围绕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共性活动,对参加人数在300 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按核定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扶持,单场活动最高扶持 100 万元 。对参加人数在 600 人 以上,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并支持,在全国性或区域具备一定知 名度的大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按核定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 70%扶持,单场活动最高扶持 200 万元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

(一)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 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成都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 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

(二)对在成都市注册 、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销售 企业获得融资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 50%扶持,单个企 业贴息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跨境 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企业实缴保费 80%扶 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外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 次人才,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工作满一年,给予企业 不超过 2 万元人才安置补助,每家企业申 人数最多不超过 3 名 。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专业培训 。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 20% 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

(三)鼓励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为成都高校大学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培训、孵化 。每 对 1所高校培训人数超过 1000 名的,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 5 万 元的资金扶持;每在一所高校建立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 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

(四)鼓励我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纳入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计划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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