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发生多起叉车事故,司机们都应该好好看看

事发广东茂名

一辆叉车正在作业,准备掉头

突然一辆摩托车疾驰而来,撞上叉子

摩托车司机瞬间弹飞,当场身亡……

近些年来,佛山也发生了

多起涉及叉车(或改装叉车)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

在每起事故中均有人伤亡!

市场君在此呼吁:

叉车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

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01

男童被撞,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0月6日10时许,大沥镇某市场内,一名4岁男童被张某驾驶的叉车碰撞,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02

叉车侧翻压伤,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2月28日,里水镇某在建工地发生一起叉车翻侧致司机袁某死亡事故。当日袁某到施工单位事发地点装卸货物,其驾驶的叉车陷入泥地。其他人员通过货车将叉车拉出泥地时,因受力不平衡导致叉车侧翻,侧翻过程中袁某被叉车压伤,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03

操作失误,致他人死亡

2017年3月30日,南海区某公司仓库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仓库用于堆放铝锭,采用两捆一组,上下堆放,两捆之间无固定。叉车司机龚某驾驶叉车调整上捆铝锭的位置,而此时田某正站在该组铝锭的另一侧对铝锭进行标记。龚某驾驶叉车时未发现田某所处的位置,操作失误导致叉车的前叉撞到上捆铝锭,致该捆铝锭跌落砸到田某的腰部及脚部,田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04

驾驶失误,司机被挤压死亡

2017年6月13日,外省某机电公司内无证作业人员袁某操作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装卸货时,违规在叉车尾部增加1.6t配重钢卷,在下降货叉的过程中,叉车车身发生前倾,钢卷带着货叉砸向地面,导致叉车尾部翘起,叉车尾部的配重钢卷滑向驾驶员座位,袁某被座位和叉车方向盘挤压死亡。本次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叉车是使用广泛的特种设备

机动性强,作业环境复杂

所以它的使用要求十分严格

叉车使用单位及作业请注意

不要踩雷了啊!

危险的叉车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若使用单位与作业人员

管理缺位或违规作业

很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叉车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及作业人员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叉车使用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叉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3、叉车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叉车司机作为叉车安全的最直接责任人,对叉车使用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经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4、叉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须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悬挂场(厂)内机动车登记号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叉车才能继续使用。

5、叉车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叉车无证作业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叉车的,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出租叉车的经营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叉车及违法所得;

※发生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叉车驾驶员必须

坚决杜绝以下危险行为!

01

驾驶叉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带。2022年1月以来佛山市发生的多起涉及叉车(或改装叉车)作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有2起是由于车辆侧翻,驾驶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且未系安全带,掉出车外并被压身亡。

02

叉载货物不规范致受力不均、行驶速度过快、行驶中猛打方向等原因导致叉车侧翻

03

无证驾驶叉车。只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才允许操作准予操作的车型。

04

视野被阻挡的情况下盲目操作。事故3就是典型案例,因缺少观察而酿成严重后果。必要时可为叉车配备现场引导员,与叉车驾驶员形成配合。

05

违规上路行驶,易造成交通事故。叉车属于特种车辆,不得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如需转移则需货车转载。

06

驾驶叉车搭乘其他人员。除了备有乘客专座的叉车外,车辆不得载客,所有部位禁止站人。

07

交叉作业的区域管理混乱,易发生碰撞事故。作业场所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注意危险”“小心通行”标识;叉车作业范围1.5米内不得有人靠近,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叉车作业范围。

“三区”外叉车使用要求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2019年南海区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对“三区”外叉车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三区”外叉车须严格落实叉车登记上牌、安全检测、持证作业等措施。进一步整治叉车上路行为,严格处理叉车安全事故,实现叉车监管全覆盖。

“三区”外(含车站、码头、仓储、专业市场、大型超市、物流园区等)的叉车作为“机动工业车辆”纳入监管序列(非特种设备序列),在满足检验合格、驾驶员持证等条件后,须及时到镇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并领取统一制作的“三区”外专用车牌(黄牌),按规定悬挂,车牌号统一格式为“场外·南XXXX”。

物流场站、专业市场、仓储仓库以及大型超市等集中区域内使用的叉车由场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对区域内使用的叉车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台帐信息 场地所属镇(街道)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日常管理参照市场监管部门对“三区”内叉车的监管要求进行。规范叉车管理的相关费用由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协调叉车所有人承担。

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叉车禁止进入“三区”内作业。

相关法规

(向下滑动查看更多)

一、叉车使用须经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二、叉车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三、叉车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事故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

上一篇 2022年1月25日 下午7:21
下一篇 2022年1月25日 下午8:22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