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安全学习材料(南通1947期)

第一部分:本周生产现场安全检查主题

“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普法宣传

2017年,国务院安委会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本周是全国第三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并将该活动作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体现了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其中,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下面重点对《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摘要学习: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谎 或者迟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宣传

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的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自此,“全国交通安全日”已经走过八个年头,“122”在社会上的认知度逐步提高,已成为广为人知的交通安全文化品牌。今年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

1.《南通中远海运船务“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要求回顾:

深刻吸取“7.18” 车辆伤害事故教训,开展厂内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a.针对重工近几年发生的重伤以上事故及行业内发生的典型事故开展“回头看”工作。各车间组织对广东船务2011年“09.04”以及2019年“01.15”、大连船务2011年“07.14”以及2013年“10.28”、南通船务2010年“6.25”以及2012年“10.30”、舟山船务2015年“04.04”以及2017年“01.12”等叉车事故进行回顾再学习,对有关整改措施进行检查“回头看”,同时通过组织工程车辆专项检查、工程车辆视频回看检查等,进一步强化工程车辆管理,规范司机驾驶行为。

b.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各车间百日活动期间要组织对所有工程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事故案例、操作规程以及驾驶行为规范方面的专题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厂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规范驾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严禁超速行驶、超载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c.安全环境监督部对员工(含外来人员)厂内、厂门口不规范交通行为进行整治,特别是嬉闹游食、横穿马路、不走安全通道、行走/骑车/开车看(打)手机、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停车、驾驶车辆不扣安全带等违章违规行为,重点进行纠正和整治。同时利用监控系统全天候抓拍以及发动全员通过“人人安全”不符合项排查整改信息系统、交通管理微信群、“人人安全”微信平台、厂门口电子屏等媒介对不规范交通行为进行举 和曝光,并强化对违章人员的教育和考核处理。

d.以部门为单位对厂区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录,安全环境监督部每月对各部门自查的交通违章进行统计,加大考核力度,对交通违章自查得力的部门,安全环境监督部将在月度经济考核时进行加分,对自查不力的部门进行扣分。

2.历年系统内叉车亡人事故回顾:

第四部分: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各部门自编安全学习材料

安全学习有奖问答活动

为提高周二学习效果,安全环境监督部决定每周开展一次周二学习有奖问答活动,每次从全部答对的选手中抽取幸运粉丝(5名),每人奖励“香皂”1个。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删除(邮箱:info@chacheku.cn)

上一篇 2019年11月2日 上午8:17
下一篇 2019年11月2日 下午3:27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