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快讯 > 2020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

2020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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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

2020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

2020中国厦门国际水展

二、展期作息时间

(一)展期作息时间:上午 9:00—下午 5:00(中午不休息)。

(二)展位工作人员应于每天开馆前三十分钟进馆,闭馆后三十分钟内退场,从 C3 馆正大门(西侧)、C3 馆东侧(靠海一侧)13 号门、A1 馆正大门(北侧)、A5 与C1 馆间通道进。

第二部分 证件办理

一、证件申办

注:电子照片规格为 JPG 格式(压缩品质为 8),分辨率 100 像素/厘米以上,文件大小为 15KB~ 30KB。

二、领证

7 月 6 日 – 8 日(09:00-17:00)参展商应到展馆客商 到中心的“展商 到处”(前广场 A 馆 A1

厅) 到并领取相关证件。 到时应提供展位确认书及展位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三部分 展览服务项目

一、国际标准展位与非国际标准展位的配置:

1、国际标准摊位(详见图纸)由三面展板、一个楣牌组成,高 2.5 米、长 3 米、 宽 3 米,面

积为 9 平方米,摊位内尺寸为高 2.5 米、长 2.95 米、 宽 2.95 米。摊位配有 3 米长、0.3 米宽的中英文楣牌(招牌)一块、地毯、洽谈桌一张、椅子三把、射灯两盏、220V/5A(500W)电源一个、废 纸篓一个。具体情况见参考图。

2、非标准展位配置标准为 9 平方米配备的倍数。

超限用电向主场服务商申 ,由主场服务商提前 15 天统一汇总到会展中心对接人。

二、境外展品运输、通关服务

(一)所有境外展品,无论是经过货运或手提进入中国境内,皆因为没有通过正式进口及征税手 续, 仍属于“暂准进口货品”,中国海关将严格监管这类货品。

(二)大会通关运输代理公司负责与各参展商联系,安排货运事宜并提供详细货运手册供展商参 考。代理公司服务范围包括:

1、海、陆、空的货运代理;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

3、一般商品和保税商品的仓储服务;

4、 关服务;

5、内陆托运服务。

6、展品运输流程如下:

(1)参展商确定参展后,与运输代理商联系,提交参展货物清单;

(2)运输代理商确认参展货物清单后,安排国外代理人向参展商取货并发运往厦门;

(3)参展商到达厦门后,凭运输代理商签发的货物收据向运输代理商提取货物。

(三)2020 厦门工博会通关运输代理公司

1、厦门外代 关行有限公司联 络 人:邱小珍

2、厦门中外运 关有限公司联络人:黄琳洁

三、境内展品运输服务

(一)2020 厦门工博会推荐厦门外代 关行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 关有限公司作为大会国内参展展品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全方位的门到门服务。联系方式同境外展品运输、通关服务。

(二)境内参展企业自行运输展品至厦门国际会展中心。

会展中心双联达展务有限公司为参展商提供展品运输、装卸、仓储服务。 联系人:巫鹏举、叶有义

展品运输要求:

1、厦门工博会将对各参展商展品运输包装规定统一标号,展品运输装箱唛头格式如下:

图中“工博会”表示 2020 厦门工博会,“A1008”表示参展商展位号

2、收件人:厦门双联达展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 198 号C1 馆后门 4 号门 1115 号仓库邮 编:361008

(三)运输及现场服务项目价格表:

1.厦门各站至展馆内费用 :按委托的物流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2.现场展品叉车、吊车装卸服务及收费标准

附:展品货量统计表

(四)需使用吊车进出馆的参展企业,应于 7 月 6 日前安排展品进馆,如有特殊需求,请提前 备展务组,以免影响进馆和布展进度。

四、租赁服务

展馆现场服务价格表

1.展架部分:(单位:元/期)

2.展具部分:(单位:元/期)

五、水电等工程服务项目

六、通讯、 络服务

如需要在展位上安装电话或 线到现场直接办理;

1、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2、通讯、 络服务:

3、 络专线服务价格(适用于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厦门国际会议中心)

七、商务服务

C 馆 C3 大堂展厅门口设有商务中心,提供上 、传真、打印、复印等服务。联系人:姚琴。

八、展务热线

为方便客户,展馆特设立展务热线,提供与上述三至七项服务有关的帮助。 联系人:黄铭威、崔士海

九、各展厅服务台

展会期间,各展厅均设有服务台,主要提供咨询、展具租赁、水电、加班受理等服务。

1、展厅加班费

2、现场服务

3、运输装卸服务

十、大会保险

“展品毁损险”、“展品运输险”由参展单位自愿投保。

第四部分 布、撤展规定

一、布展

(一)参展商应按参展日程规定,按时 到领取《展位证》或《布撤展证》布展,现场还需向展厅服务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司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加盖施工单位公司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会展集团官 可下载电子版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件确认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授权代表的信息后方可办理展位进场施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布展工作。布展期间若需加班应于当日 14:00 前向各展厅服务台提出申请并缴交加班费后方可加班,若由组委会统一安排加班, 加班费用均由组委会承担。

(三)凡是采取特装布展的,布展施工单位需缴交特装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特装管理费 10 元/ 平方米,由主场服务商代收。展会期间没有接到投诉、纠纷和相关违规事宜,特装押金由主场服务商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布展施工单位。

(四)需使用吊车进出馆的参展企业,应于 7 月 6 日前安排展品进馆,如有特殊需求,请提前 备展务组,以免影响进馆和布展进度。

(五)为确保布展效果,组委会对展厅内布展进行限高。标准展位布展高度不得超过展架高度

(2.5 米)。特装展位限高具体要求为:

1、C 馆C1、C2 厅靠主通道展位限高为 6 米,非主通道的西侧展位限高为 7 米,东侧展位限高为 8 米。C3 所有展位限高为 6 米。

2、A 馆A1、A2、A3、A4、A5、A6、A7、A8 厅靠主通道的展位限高为 6 米,非主通道北侧展位限高为 7 米,南侧展位限高为 8 米。

(六)大会所有公共场所的布置(包括展馆外宣传牌,各展厅入口处,外墙及展厅内公共走廊 悬挂广告条幅)均由组委会负责统一规划和设置。各参展单位的广告宣传活动、布展等仅限于在其 展位内进行,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地方。

(七)各展厅净高度及地面承重负载如下表所示,禁止超高、超重物品进场:

注:C3 展厅原则上不予进载重车辆。

(八)参展商布展中,需打通展位和拆除展板的须提前通知展馆服务台或展务组,不可自行拆 除,损坏展板、展架按损坏物的实价赔偿。

(九)各展台的特装主体框架应预先在室外做好后再进入展馆内安装。不得在展馆内锯、刨、钻、敲、粉刷、油漆及其他有毒液剂。不得在展板和洽谈桌椅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不得在展板上悬挂较重的展品或广告板、设备。

(十)不得任意改装、拆卸、损坏展馆建筑物和器材,不得损坏展厅的综合布线和相应配置的 计算机设备,各展位电脑端口的使用须经展馆同意,不得擅自拆移。

(十一)展位及公共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配备、电器照明或安装动力装置和用电总量等,须申

请并由展馆工程部(申请办法见附表二)确认后才能施工,各展位电源的送电须由展馆专业人员操 作,严禁使用电热器具。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在展厅内不能提供 24 小时用电。

(十二)布展期间,展商若有贵重物品需留人监管等清场闭馆后方可离开或将贵重物品带走或 锁在橱柜内并自行加装监控探头。

(十三)进馆布展施工请自觉佩戴安全帽。布展中,若作业高度超过 2 米的,布展单位须到展厅服务台办理高空作业手续,而且仅允许持有效高空作业证人员,在配备专用高处作业设备情况下 进行作业。

(十四)参加厦门工博会(台交会)的客商来自世界各地,因此布置内容和相关的资料(宜采 用印刷、光盘等多种形式)应尽可能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以便于客商参观、索取和携带。同时参 展企业应派出懂外语、熟悉贸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展,以便与客商洽谈相关贸易业务。

(十五)参展商宣传资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英文“R.O.C”字样,否则,海关和主办单 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处理。

(十六)布展及宣传材料中,凡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 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 年 7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0 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撤展

(一)7 月 12 日 15:00 起撤展。撤展人员须持有布撤展证或展位证,方可进行撤展工作。(除极特殊原因需提前撤展者,须经组委会展务组批准)。

(二)参展商提前撤展的,须先到各展厅服务台填写物(展)品出馆单,并经展务组审批,境外参展商提前撤展,如涉及 关展品均应先填写物(展)品出馆单,并经海关部门和展务组审批后方可出馆。

(三)各参展商应分别从所在展厅的前、后门出馆(大件或笨重物品应从 C 馆东门、A 馆北门出馆)。

(四)接运展品的车辆在 7 月 12 日 15:00 后,方能进入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物品接运区,并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司机不得离开车辆,严禁乱停、堵塞交通。

(五)撤展时各参展团及参展单位要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

(六)展位内所有自行悬挂、张贴物,应由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七)展示样品原则上要全部撤出展馆,如确需留在馆内暂时存放或需办理托运的,请提前到 展厅服务台联系租用仓库或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部分 展览期间展务管理规定

(一)展馆管理工作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整个展馆的管理工作由厦门工博会

(台交会)组委会展务组统一组织管理。展厅内各参展商负责本单位展台的管理,证件及展位一律 不得转让,违者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展馆内供水、照明、和通讯等设施发生问题,应由各展厅服务台及展馆管理人员负责解

决。

(三)为确保展馆安全有序,展品一律在布展期间进馆。大会开幕后,参展单位非经组委会展

务组批准,不得携带展品进馆。严禁非参展人员私带展样品进馆展示、销售,一经发现,送交大会 保卫部门处理。

(四)参展商必须在大会开幕前一天对展位进行认真清查核对,如存在问题,必须在大会开幕 前整改完毕。

(五)厦门工博会(台交会)属专业展览会,展品不得销售,考虑到部分参展单位回运样品困难,允许会期最后两天可边展边处理展品。严禁以任何名义(含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租、转卖或转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统称转出展位)。

(六)严禁经营与大会主题无关及假冒伪劣商品,违者没收。

(七)所有参展企业不得展示、出售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的样品和使用他人商标对外 价、 成交。如有违者,后果由该参展商自负,大会保留追究该参展单位责任的权利。

(八)妥善保管好样品和个人物品。贵重物品要锁入展柜内,专人负责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对拾获的物品应及时送交大会保卫部门。

(九)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高度危险性样品,应使用代用品,实物不得带入展馆。部分 机器运行需要用到的危险性灌装气体如:氧气等,应使用代用品,实物不得带入展馆。

(十)进入展城广场的汽车必须服从指挥。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十一)C 馆展厅的东门(展馆靠海一侧,C101-C313)、A5 厅45 号门、A4 厅 43 号门、A3 厅前门东侧 38 号门、A2 厅东门(11、12、13)、A1 厅西门(23、24、25)设有展(物)品进出通道, 展(物)品进出一律从指定通道进出。

(十二)搬运展品、展具等入馆,使用运输工具须经展馆同意,并有专人负责疏导。

(十三)请参展商自觉维护展会秩序,在展位内设置的音响设备的音量应低于 50dB。展会期间若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其他展商洽谈,不听组委会劝阻,组委会将给予展位断电、直至取消参

展商参展资格处理。

(十四)全馆禁烟。进馆时请将打火机自觉交至门卫处保管,出馆时再领取。

第六部分 消防安全规定

一、布展中的消防要求

(一)参展单位的负责人是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 责,对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参展单位的布展人员应当了解展厅的疏散路线、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和手动 警器的位

置。

(三)展馆的特装布展方案、装修使用的材料,应 主场服务商审定,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施

工。

(四)布展必须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基层板应当采用阻燃板。

进场的装修材料必须提供阻燃标识发证检验 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使用的电器或照明装置,其电热元件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贴邻可燃物,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木质特装应采用阻燃板,异形特装采用木质胶合板应涂防火涂料。

(五)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展厅,展厅内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确须动用明火的,应 展厅服务台批准,并在服务台有关人员现场监护以及做好灭火准备后方可实施明火作业。

(六)为确保展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任何展位装饰物不得遮掩疏散指示标志,严禁 圈占、遮档室内消火栓、手动火灾 警器,严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七)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拉动手动 警器 警、拨打火灾 警电话 警。

(八)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主场服务商或厦门市公安消 防支队举 。

二、展览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一)参展单位的负责人是所使用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 职责。

(二)参展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展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了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和手动 警器的位置。

(三)参展单位应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明显。

(四)厅内严禁吸烟(包括展场、展位、仓库、通道、楼梯等场所)或使用明火,严禁携带危 险物品进入,禁止使用电热器具。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在展厅内不能提供 24 小时用电。

(五)参展单位应落实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六)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拉动手动 警器 警,并拨打”火灾 警电话 警。保 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公安部门在 C5 展厅前廊 113 会议室设有展会现场治安处置室。

(七)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主场服务商或厦门市 公安消防支队举 。

第七部分 参展物品的入境检验检疫

一、入境时人员卫生与携带行李物品检疫

(一)入境时人员卫生与携带行李物品检疫方式

在空港、海港入境口岸旅检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人员采取红外线体温检测、医学巡查、 电子监管等无干扰卫生检疫措施,对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疫巡查和 X 光机检测、检疫犬检查。

(二) 实施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的模式

1、常态管理

境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入境人员进入空港、海港入境旅检现场时,免于填 《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持续咳嗽,以及呕吐、腹泻、皮疹、呼吸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须主动口头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 ,如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应出示有效的黄热病和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

对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制品的,应主动向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 并接受检疫。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物品的,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对携带参加会展的入境展品,应主动口头向入境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 ,出具有 效证明,并接受检验检疫。

2、应急管理

(三)专用查验通道

在空港、海港入境检验检疫旅检现场,检验检疫机构设立会展入境人员“专用查验”通道,为 参展人员提供方便。

二、展品入境检验检疫

(一)入境展品基本原则

参展商应保证其展品的安全、质量、包装、标志、运输条件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 及两岸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禁止入境的相关物品,不得入境参展。

(二)展品入境前准备

1、入境许可:对涉及入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工业产品备案及产品强制性认证等的应检 物品, 参展商应预先告知展会组委会由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获得批准后其展品方可入境。

2、时间安排:对涉及动植物隔离检疫、卫生、安全检测的展品,参展商应根据展品特点、隔 离检疫、卫生、安全的检测时限,做好展品运输、抵达口岸的检疫、展品检测等入境后参展前的时间 安排。

3、展会备案:展商应主动配合展会组委会预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展品备案事宜,提交其参 展展品的文字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参展产品种类、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原产地、预期到达口 岸时间等信息。

(三)展品抵达入境口岸手续的办理

展商应根据展会组委会要求,与授权的运输、 检、 关代理人联系办理入境 检手续。

(四)入境展品 检与检验检疫

1、入境展品(包括邮寄、人员携带入境)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入境时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检,根据展品入境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并接受检验检疫。

2、为保证水生动物、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率,大宗物品因运输及储存的需要,在保证检验检 疫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产品抵达口岸后可以直接运往经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3、个人或者团体携带入境的展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旅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复核、加 施封识后集中运往展会地交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对用于展会期间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而属法定检验的展品,检验检疫机构对 其不实施品质检验。如需赠送、留用或在境内销售的,参展商应及时与展会组委会授权的 检代理人联系, 由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入境 检手续。

5、对用于展会期间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属法定检验的展品或纳入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而属法定检验的展品(如:种苗花卉植物;特许入境的水果、蔬菜;未取得入境备案的化妆品; 未取得入境许可的保健食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展览现场监督和展毕后对 退运原地的出境核销。展商应保证其在展览过程中的完整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 不得将其改作它用

(包括赠送、品尝、销售、留用、丢弃等)或者移离展区。

6、先期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再进入会展场所的法定检验展品,展商应具备相应的检 验检疫证单,以备会展现场的检验检疫人员核查。

7.展品的检验检疫处置

⑴ 属法定检验的展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展。

⑵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8、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理

入境货物(包括展品)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按“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处理(MB)” 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方可入境。

⑴ 标识式样:

⑵ 标识说明

A.XX 代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 2 个字母国家(地区)编码;

B.000 代表输出国/地区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C.YY 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 HT 代表热处理,MB 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

台湾地区主管植物检疫部门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⑶ 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⑷ 木质包装的定义: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

9、检验检疫机构为入境参展人员与参展物品供快速、便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请参展商 对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给予支持和配合。

10、对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不如实申 ,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经发现,检验检疫 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向相关组委会通 。

第八部分 工博会官方 站

为把厦门工博会(台交会)会务信息和服务做到互联 上,扩大展会知名度,扩大参展企业及其产品的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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