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叉车证两到三个月可以拿证。
如果是正规考试的话,学校考试、质监局拿证一月一期,叉车考试合格之后,1-7工作日可在国 查询,一般一个月左右可以拿到绿本的;帮办二到三个月。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内发证,考试有理论、场地和路考,是60分合格。
1、叉车证是质监局管理的证件,考试有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
2、叉车属于特种车辆,要到市质监部门指定的叉车培训基地 考办理。
3、请叉车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8岁以上、5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满足从事叉车操作作业时身体的特殊要求;有与叉车操作相关的文化程度;具有与叉车操作相关的工作经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特别工种操证后,方可驾驶叉车,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程;
2、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及操作路段。熟练掌握叉车维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修工作出;
3、禁止载人行驶、酒后驾驶;不能在行驶过程中闲谈、不能在行驶中使用手机;
4、在使用车辆前,应严格检查,不能带故障出车,不得强行穿越危险或潜在危险路段。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考叉车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且55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且满足从事叉车操作作业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拥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与叉车操作作业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叉车证可以异地年审,叉车操作证持有人员只要每两年参加复审,复审合格者,证件终身有效。 叉车操作证年审在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审(要考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各地政策有差别,以咨询复审地培训机构为准。
叉车证可以异地年审,叉车操作证持有人员只要每两年参加复审,复审合格者,证件终身有效。 叉车操作证年审在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审(要考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各地政策有差别,以咨询复审地培训机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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