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铲车非法采矿 求没收铲车的依据

参考答案: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无证采矿时,依《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基层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现,很多无证采矿违法当事人所使用的无证采矿工具无法运用以上法律法规来进行没收,导致无证采矿恶性循环,关而不死,违法当事人会继续破坏环境和资源,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那么,基层国土执法监察人员没收无证采矿工具有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呢?

处理无证采矿的案件,可以运用《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号)等三部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处罚无证采矿,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没收非法财物。我们认为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主要包括用于非法获利的工具和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同时,无证采矿也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中所列的五种无照经营行为,无证采矿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该《办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该法条说明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处罚主体之一,可以利用该《办法》对没收无证采矿设备进行处置。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许可审批部门;其次,无证采矿属于《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对非法采矿设备的没收属于第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范畴之内,因为《矿产资源法》颁布较早,对无证采矿工具的没收没有具体处置规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较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都有了具体的补充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海南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颁布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暂行规定》,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中也引用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全可以运用上述法律法规对无证采矿进行处罚,没收无证采矿的工具,从根本上解决无证采矿。


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纵横法律 喻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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